(2015)甘民立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某某一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立字第68号起诉人唐某某。2015年7月14日,起诉人唐某某到本院要求起诉被起诉人夏某。起诉人诉称,与被起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育有一女名叫夏某甲。婚后,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用虚假身份证与起诉人登记结婚,被起诉人真实姓名叫夏某而非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夏某某,后因被起诉人以各种理由解释,起诉人也就不再追究。但是后来被起诉人并未珍惜起诉人给予的宽容,自2011年起数月不回家,双方也因此矛盾不断,争吵不休。后来被起诉人甚至完全不回家,不接听起诉人的任何电话。起诉人几乎独自一人将女儿带大,被起诉人不管不顾,连最基本的父亲职责未尽。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离婚;2、判决婚生女夏某甲归起诉人抚养,被起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判决位于大连XXXX区XX园XX号的房屋归起诉人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判决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具有真假姓名(夏某、夏某某)和真假身份证号(XXXX、XXXX),身份情况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平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宝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