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继才,小名杨毛兜,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1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后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14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同居女友杨某丙在修文县六屯镇独山村三组家中因感情纠纷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某丙赌气将左脚悬空挂在家中二楼楼梯上,被告人杨某甲因生气遂推杨某丙右脚,致杨某丙摔倒在一楼地板上,头部、腰部和颈椎部受伤。后被告人杨某甲叫来邻居代某等人一起将杨某丙送医治疗。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丙的损伤是客观存在的,该损伤已造成头左后顶部在法医鉴定时头皮下肿块仍然达4.0cm×4.0cm,且经医院头颅CT示:1、右额颞顶叶多发脑挫裂伤;2、右颞顶硬膜下血肿;3、胸部CT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4月14日赔偿被害人杨某丙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杨某丙的谅解,被害人杨某丙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处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代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在十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感情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杨某丙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每月应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以保证其及时融入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八小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