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罗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03号罪犯罗金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执行),追缴被告人罗金华的违法所得23400元(未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南法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000元(未执行),责令被告人罗金华与同案犯退赔被害人被盗摩托车的折价款(未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金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金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罗金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亦未积极执行罚金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