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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与肖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肖锡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肖锡军。原告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昊宣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