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佰祥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佰祥,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佰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佰祥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