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啟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啟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79号罪犯朱啟亮,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啟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5日交付建阳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啟亮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积极参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啟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3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