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新锐与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锐,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锐。被执行人: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德城区天勤工业园(格瑞德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新锐申请执行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2015)德中民初字第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新锐申请执行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2015)德中民初字第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