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宗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德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龙章,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6日,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中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