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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金榜、刘金来与平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榜,刘金来,平皓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3815号原告王金榜。原告刘金来。被告平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榜、刘金来与被告平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榜、刘金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榜、刘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