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金榜、刘金来与平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榜,刘金来,平皓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3815号原告王金榜。原告刘金来。被告平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榜、刘金来与被告平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榜、刘金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榜、刘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