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敬权、史长伟与赵龙聚、何山泽、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敬权,史长伟,赵龙聚,何山泽,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1号原告:史敬权,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原告:史长伟,男,197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赵龙聚,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何山泽,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南向店乡。被告: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法定代表人:黄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敬权、史长伟诉被告赵龙聚、何山泽、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敬权、史长伟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龙聚、何山泽、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敬权、史长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敬权、史长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97元,减半收取4248.5元,由原告史敬权、史长伟负担。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纪香亭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