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裕华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670116-5。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7219072-8。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原告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