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肖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左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汉族。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纯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某诉称:左某某与肖某某于2012年10月在长沙举行简单的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5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左某某,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左某某抚养,包括小孩的开支。左某某与肖某某长期处于无法沟通,无感情状态。请求判令:小孩左心奕抚养权归左某某。被告肖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左某某与肖某某经自由恋爱后同居,于2013年8月5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名左心奕。左心奕出生后一直由左某某直接抚养,因双方在同居生活中存在矛盾,故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左某某要求确认左某某由其个人抚养,并表示其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不要求肖某某支付左心奕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身份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左心奕系左某某与肖某某的非婚生女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左某某与肖某某依法享有对左某某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因左心奕年纪尚幼未满2周岁,且出生后一直由左某某抚养,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左心奕身心健康成长,故左某某要求抚养女儿左某某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左某某与肖某某共同生育的小孩左心奕由左某某直接抚养;二、左某某自愿不要求肖某某支付左某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左某某与肖某某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