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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廖莉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