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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初晓旭与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初晓旭,李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79号原告初晓旭,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苗苗,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初晓旭与被告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初晓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初晓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李苗苗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862**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2、查封担保人初革英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956**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