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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春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39号罪犯张春锦,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邵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向被告人张春锦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发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锦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月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被扣2分;于2014年7月因无正当原因,未能完成当日生产任务欠产10%被扣1分;于2014年8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于2014年8月因不能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于2014年10月因咒骂、污蔑、顶撞民警被扣4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0月至2015���4月累计获达标分1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