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637号原告宿迁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八一东路。法定代表人林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孙庄村徐庄组。法定代表人汪增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存彬、刘志国,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