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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吕文付与张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付,张廷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62号原告:吕文付,男,1940年8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吕茂林,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系吕文付女儿。被告:张廷芝,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付与被告张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文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吕文付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