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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李XX,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家属院XX单元XX楼,无业。被告杨XX,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家属院XX单元XX楼,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