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度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余从辉与李明光、刘春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从辉,李明光,刘春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度民初字第591号原告余从辉。委托代理人霍志杰、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光。被告刘春朵。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从辉与被告李明光、刘春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从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余从辉负担。审 判 长 徐 澄审 判 员 俞惠初人民陪审员 严敏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