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一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一,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方一,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陈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方一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文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一诉称:2014年4月25日,被告陈华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两个月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华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陈华出具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后被告未付。2015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被告陈华出具向原告方一借款5万元,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原、被告借贷事实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方一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