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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2号申请人临���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吉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德胜,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胜限期交纳案件款988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1414元,合计10231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德胜及其妻子梁翠兰在银行存款10231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