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施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海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