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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付勤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付勤华,王亚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国平,男,汉族。被告付勤华,女,汉族。被告王亚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付勤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银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