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付勤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付勤华,王亚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国平,男,汉族。被告付勤华,女,汉族。被告王亚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付勤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银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