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