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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F622**的中型自卸货车,从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往福建省永定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大埔县百侯镇侯南村茶亭下路段超越前方小车时,碰撞到骑自行车从交叉路口驶出的被害人杨某,造成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死因符合躯体受一定质量物体碾压(如大型车辆)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向110报警并向公安���关投案自首。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卢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其余赔偿款则由被害人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人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的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的自行车照片,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火化证明、百侯镇侯���村委会的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违规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有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属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敏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柳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