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贠某某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3日,村民。被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3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贠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