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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肖会玲与姚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玲,姚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肖会玲。委托代理人曾宝欣,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会玲与被告姚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肖会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会玲负担。审 判 员  孙桂萍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刘学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