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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83号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俊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仕佳,男,汉族。被告刘爱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