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