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行审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金玲湘、王彩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审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金玲湘。被执行人王彩燕。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温土资罚(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新河镇山园村地方非法占用441.46㎡的土地;2、没收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441.46㎡土地上建造的一幢二层儿童用品商店、停车场、场地硬化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1036.5元。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2项由新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3项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费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