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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695号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诉讼代表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XX,管理人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华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天石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