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儒与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儒被执行人王洪君陈儒申请执行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洪君已死亡,被执行人王洪君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儒未受偿金额为98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