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海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海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78号罪犯胡海平,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海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海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