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57号罪犯石健,男,1994年6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健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石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