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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绍苏与陈维荣、王守瑛、唐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苏,陈维荣,王守瑛,唐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绍苏,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荣,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王守瑛,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唐继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苏与被告陈维荣、王守瑛、唐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苏撤回对被告王守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