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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秦玉翠与万光贞、吴修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翠,万光贞,吴修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秦玉翠。被执行人万光贞。被执行人吴修连。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万光贞所有的鲁S×××××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秦玉翠申请将上述车辆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8340元抵偿债务。经查明,截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抵债之日,被执行人尚欠秦玉翠本金173508.7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万光贞所有的登记在尚绪亮名下的鲁S×××××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ZxxxLMF17W154xxx)抵偿债务68340元。该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秦玉翠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秦玉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