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席华兰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858号席华兰:你与申请执行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雪梅支付借款11.6万元(不包含自2015年6月7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执行费164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