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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金达与王军、洪茂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黄金达,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军,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洪茂煌,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70号冠达大楼一、四、五、六层。法定代表人杨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达与被告王军、洪茂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达于2015年7月16日以其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达负担。审判员苏俊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