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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乐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功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