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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照平、沈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照平,沈亚,胡小菲,沈琪,王江平,王月亮,王定荣,孙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确字第18号申请人陈照平。申请人沈亚。申请人胡小菲。申请人沈琪。上列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江平。第三人王月亮。第三人王定荣。第三人孙长明。申请人陈照平、沈亚、胡小菲、沈琪、王江平及第三人王月亮、王定荣、孙长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桂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照平、沈亚、胡小菲、沈琪、王江平及第三人王月亮、王定荣、孙长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7月9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王江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照平、沈亚、胡小菲、沈琪30万元(当庭给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10万元,2017年7月1日前给付10万元,上述款项如届期不履行,申请人陈照平、沈亚、胡小菲、沈琪可对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可要求王江平加付5万元违约金(即25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二、第三人王月亮、王定荣、孙长明对申请人王江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上述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互无纠缠。四、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长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束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