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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振宇与韩士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韩士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第419号原告王振宇,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韩士文,住址: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王振宇诉韩士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宇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王振宇承担。审 判 长  权湖顺审 判 员  刘冬蕊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