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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1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押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某某县城关镇盗窃作案二次,盗得现金和电脑、手机、香烟等物质共计价值493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某某县城关镇中心汽车站旁周某经营的“E起来网吧”上网后准备离开时,发现网吧管理员熟睡,便乘机盗走网吧吧台抽屉里的现金1215元、15包黄盒芙蓉王香烟、1条蓝盒硬极芙蓉王香烟、15包精品白沙香烟、2包利群香烟、4包软盒白沙烟。被盗香烟的鉴定价值为745元。2、2015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某某县城关镇马鞍山新区“华诚宾馆”七楼的“韩亚汗蒸馆”,用其白天拿到的老板遗留在门上的钥匙打开门后,盗走店内的一台“联想电脑”和一��手机。第二天,被告人陈某将所盗物品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2500元、手机价值为479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谭某、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E起来网吧”的库存单,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10)华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经历、释放证明书证明其于2012年5月10日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还了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