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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爱福与中铁十一局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福,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爱福,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被告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住址西和县十里乡青羊村。负责人张书盛,该项目部书记。被告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住址西和县十里乡青羊村。负责人丁勇,石料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福诉被告中铁十一局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爱福撤回起诉。二、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李爱福。本裁定书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义审 判 员  赵解成代理审判员  李育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