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商初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同根与常州澳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根,常州澳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商初字第00039-1号原告李同根。委托代理人程红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澳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彭家塘村。法定代表人田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根与被告常州澳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根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根撤回对被告常州澳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凯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