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执民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王立平、丁洪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王立平,丁洪兵,丁兆香,谢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义执民字第5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立平,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平。被执行人丁洪兵。被执行人丁兆香。被执行人谢赛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平、丁洪兵、丁兆香、谢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金义执民字第56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