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肖美霞,董事长。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樊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