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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行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与周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临行审字第53号申请人:临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生友。委托代理人:黄小彪。被申请人:周杰。申请人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环(行)罚(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周杰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临环(行)罚(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韦阿荣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