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阳泉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国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165号原告阳泉广电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娥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瑞芬,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广电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荣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