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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亮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亮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72号罪犯程亮会,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亮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程亮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亮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表扬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亮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亮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