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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沈中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沈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被执行人:沈中江,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沈中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00元。2015年5月10冻结被执行人1899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洪     斌 来源: